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街道**村**号,住址**。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莘县**街自东向西行驶至莘县****处,与顺行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的张某某发生尾随碰撞。经认定,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邢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9.7mg/100ml。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怀朋
检察官助理:王福全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被取保候审于莘县**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7807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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