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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故意杀人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住扶余市**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邢某某来到本村居民马某某家,用手摸马某某,马某某来到邢某某家不走,被告人邢某某妻子董某某因此报警,邢某某逃跑。后被告人邢某某因董某某报案一事,在电话中威胁董某某并扬言要杀害董某某和其儿子,并为犯罪准备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笔录、办案说明、认罪认罚告知书、抓获经过、现实表现、公民户籍证明; 

2.证人张某某、席某某、王某某、单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邢某某为实施杀人犯罪准备工具,属于犯罪预备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洪杰

2020年1026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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