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邢某某故意伤害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号。1987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9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邢某某与被害人侯某某在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平等街黄金桌球俱乐部内,因为打台球付账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之后侯某某离开黄金桌球俱乐部。2014年4月23日晚上,邢某某与侯某某通过电话相约在黄金桌球俱乐部见面,二人见面后发生争吵,侯某某先用手推了邢某某几下并朝邢某某的脸上打了一巴掌,后在二人相互厮打的过程中,邢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朝侯文涛砍了一刀,造成侯文涛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侯文涛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邢某某于2019年8月24日在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公园北路与东京大道交叉口丹尼斯超市门口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侯某某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侯某某发生矛盾,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邢某某持刀将被害人砍伤,并致被害人轻伤二级之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敏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