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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公诉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1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天津市和平区**路**里**号,现住地天津市红桥区**道**园**号楼**号。1985年7月因偷窃被治安罚款六元;1986年4月因打人致伤被治安拘留七日;1987年5月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治安罚款五十元;1993年12月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12年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3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在红桥区南运河南路金钟桥与金刚桥间的亲水平台,因故与被害人贺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造成贺某某面部及身体多处受伤,被当场抓获归案。

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贺某某左侧第2、3、6、8、9各一处骨折,左侧第7两处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OD眉上、外眦颞侧、面部皮肤擦伤,右眼部挫伤,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其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伤情照片。

2、被告人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伤情鉴定意见。

7、案发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洪杰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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