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邢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88********,汉族,大专毕业,****公司业务员,住南阳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南阳市**区**镇**营村**营**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07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7月3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7月30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晚21时55时许,在南阳市**区**与**路交叉口东100米**烧烤店门口处,**公司业务员被告人邢某某等人同客户被害人刘某某一起吃饭,期间因刘某某在该公司贷款投诉一事,二人言语冲突,邢先用手推搡刘,刘即拿凳子打邢的腰部,邢夺过凳子打刘的背部,后二人抱在一起撕扯,邢将刘摔倒在地,致刘右脚受伤。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右足第2、3、4跖骨基底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继云

检察官助理:王  伟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