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邢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650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住阳谷县定水镇**村160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多年前,因被害人王某某当选村支书,被告人邢某某的哥哥未能当选,被告人邢某某殴打过王某某,双方因此存在过结。2019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邢某某酒后欲找被害人王某某问询宅基地划分事宜,先后三次前往被害人王某某家门口寻找王某某,均被家人及邻居劝回。半小时后,被告人邢某某再次进入王某某家中,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导致王某某左眼受伤,郑某某(王某某之妻)在拉架过程中被邢林现打伤。经鉴定,王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郑某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邢某某在莘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  伟

检察官助理:杜振兴

2020年10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阳谷县定水镇**村160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