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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住平泉市**镇***村二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邢与丛在**镇**饭店用餐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将丛鼻部打伤。经鉴定,丛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新果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邢现羁押于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邢、张、代、刘、王、赵、刘、曹鉴定人:、崔、王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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