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91********,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现住临沭县**街道**号楼**单元**室,临沂市**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邀请同学周某某到自己住的地方吃饭。吃饭过程中二人喝了酒。饭后被告人邢某某让同事张某驾驶自己的黑色日产天籁轿车将周某某送回**街道****。2020年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在周某某租住的****的家中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陈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书证;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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