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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768号

被告人邢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81********,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住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房。2018年5月3日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邢某某租下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房,并购置麻将机等设备。同年7月28日起,邢某某组织人员在该地址以“癞子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抽水人民币10元,并以每日人民币100元的报酬雇佣宋某某(另案处理)协助销售“水卡”、收拢抽水钱等。同年8月1日15时许,该赌场被民警查获,邢某某、宋某某及16名参赌人员被当场抓获,赌资人民币11470元被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赌资及赌具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邢某某的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深公(南)刑勘[2019]0801016号现场勘验笔录,证人潘某某、谭某某、李某某对被告人邢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堃

2019年11月20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涉案赌资及赌具现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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