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禹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111972********,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开封市禹某某区**街**队**号,现住开封市禹某某区**街**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靳某某(已判刑)组织、召集人员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街**号其儿子的家中开设赌场,被告人邢某某负责看管赌场大门,靳某某向邢某某等参与的工作人员支付工资200元。
2018年2月1日,靳某某又组织、召集人员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乡**村一废旧工厂内开设赌场,被告人邢某某负责在门口看门把风,当公安人员到达时,邢某某为开设赌场和参赌人员通风报信,并逃离现场。
2020年1月7日,邢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靳某甲、靳某乙、付某某、李某某、耿某某、郭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 辨认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从事特定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邢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军英
检察官助理:王 倩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
4.邢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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