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1119******0012,汉族,聋哑人,不识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府**栋**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4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 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0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在铜陵市郊区金苑社区附近,以持硬物打砸、脚踢踹等方式任意对中国工商银行**支行ATM自动存取款机、**府小区1栋单元楼门禁对讲机、铜陵市郊区**超市一楼空调外机以及**小区五期自动伸缩大门显示器进行损毁。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财物总价值2012.2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铜价认定(2020)0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笔录: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勘验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府小区及中国工商银行铜陵**支行监控视频录像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蕾
检察官助理:江帅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邢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苑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壹册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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