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邢某某容留卖淫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061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暂住本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于同年9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起,被告人邢某某在其承租的本区**镇**街**弄**号、**街**号**楼容留魏某某、廖某某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证实被告人邢某某实施容留卖淫行为及非法获利情况

证人魏某某、廖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相应辨认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账号注册信息、微信收款记录、支付宝二维码及个人信息截图、微信及支付宝收款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听资料说明书及银行监控录像、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其承租的本区**镇**街**弄**号、**街**号**楼容留魏某某、廖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的情况。

第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人邢某某的到案经过及身份情况

受案登记表、接报回执单、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实,被告人邢某某系被抓获到案,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第三组证据,证实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邢某某的多次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长利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及证据材料六页。

3.《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