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街**委**组,住榆树市**阁**栋**单元**室。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24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11月24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邢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至23日期间,先后四次在其租住的榆树市**府**区**单元**室日租房内,容留朱某某吸食冰毒。2020年11月23日,榆树市公安局民警将邢某某抓获,经对邢某某尿检结果呈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朱某某、刘某某、宁某某证言;
3.被告人邢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冬梅
检察官助理:谢东妍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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