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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401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山西省屯留县,户籍所在地:太原市迎泽区**路**号**楼**号,现住址: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无业。2000年9月2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除有期行徒刑十个月;2012年7月14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5月2日因使用伪造机动车行驶证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5月2日因使用伪造机动车行驶证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迎泽二大队罚款5400元;2017年8月8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15日,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10月2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公安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邢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10月5日、10月6日、10月8日,先后四次在其位于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家中,和黎某某(已另案处理)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继刚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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