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16时许,靖远县公安局五合派出所接到报案,称**镇**村**社张某甲家有人闹事。五合派出所**段某某指令民警王某某、张某乙遂前往张某甲家处警。民警正在张某甲家门口了解情况,寻找闹事者邢某某时,被告人邢某某再次来到张某甲家门口,借酒无故拦挡过路车辆。民警再三劝其回家休息,邢某某不听劝阻,唾骂民警并手持石块将民警张某乙头部打伤,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 重
检察官助理 寇宗敬
附: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09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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