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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邢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6228,满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23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11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在***乡***村道班附近,对出警处理警情的绥中县***派出所民警邓某某进行阻拦,并对邓某某进行殴打,致邓某某脸部、右上肢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病志、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冠一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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