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461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14时55分,邢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农安县农安镇至万顺乡0公里立交桥下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2019年5月17日,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邢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33.9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刘某证言;
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善良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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