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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罪)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乡**号2014年3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邢某某与朋友饮酒至22时50分许,无驾驶资格驾驶鲁AQ****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化纤厂路东2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同年2月1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7.6±8.4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2月2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邢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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