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7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农场**号楼**单元**室。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于2014年6月12日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罚款人民币6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2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黑GP***1的白色江铃牌非营运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黑龙江省虎林市**农场**路与**路交叉口处时,被在此路查的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4mg/100ml。案发时属醉酒驾驶状态。
经侦查,被告人邢某某于2020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车辆照片;
2.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娜娜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虎林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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