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现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醉酒驾驶吉J****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载乘宋某甲、宋某乙由通化县大安镇水洞村去往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西热村途中,行驶至鹤大线**KM+**M处,掉头时与后方赵某某驾驶的吉FG****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宋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12时,民警在通化县大安镇卫生院提取被告人邢某某静脉血液5毫升X2支。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自首,并与赵某某、宋某甲达成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甲、宋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娟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