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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51967********,籍贯河北省盐山县,现住河北省盐山县**乡**村,群众,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皮县**公路1公里处因无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当日对邢某某抽取静脉血,后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邢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1.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酒精检测仪测试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抽取静脉血液记录照片、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2.被告人邢某某供述与辩解;3.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2018】酒检字第**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4.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盐山县**乡**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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