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兖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91********,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济宁市兖州区**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别克牌小型轿车,顺兖州区**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兖州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邢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物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景保
检察官助理:陈瑞彦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取保候审在兖州区**宿舍**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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