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088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住安徽省无为市**镇**小区**幢**号。被告人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3时27分,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皖B****5号小型轿车从无为市无城镇**小区驶出,行至**小区与**小区路口处时,碰撞到停在路边的两辆轿车,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无为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赴现场勘查时发现被告人邢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邢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20]法毒鉴字第05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某事发后主动报案并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明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