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21时许, 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D****V)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街东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7mg/100ml。
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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