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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住原籍,待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1时16许,被告人邢某某同两个朋友在家聊天饮酒,当晚21时许准备去环山路新农村接女朋友,当被告人邢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N的小型轿车,沿S108由北向南行驶至新街北村口处,被在此执勤的交警长安大队民警查获。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1638号鉴定:邢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13.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破案经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被告人邢某某血液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液时的照片;

5、被告人邢某某血醇检验报告;

6、被告人邢某某驾驶证信息、案发时车辆信息;

7、行政处罚决定书;

8、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洵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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