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区**村**组,村民。2016年因寻衅滋事罪,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临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5日23时30分,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站北路高田村区间路时,被临渭民警查获。经鉴定: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邢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润安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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