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邢某某,曾用名邢雷,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住山东省淄博高新区**街道**村**号,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邢某某于2019年02月27日14时00分,驾驶车号为鲁******的小型轿车顺宝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道**路路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高新区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经抽取邢某某的血样检测,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16.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邢某某供述与辩解;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至八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胜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于山东省淄博高新区**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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