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路**号,住海南文昌市**镇**路**宿舍楼,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0月22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醉酒驾驶琼C7****号二轮摩托车途经文昌市文城镇一路农业银行前追尾碰撞被害人陈某某驾驶停稳在路边的琼C2****号小型客车,结果造成被告人邢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邢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9月7日文昌市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邢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道路交通经济赔偿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吉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姣

                      书记员:王维善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9751****;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