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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67********,汉族,农民,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1时9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冀F9****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肃临线2公里处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查获,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41mg/100ml,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邢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帆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31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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