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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市**公司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单元**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单元**因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石新华路与西三环交口东行2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邢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邢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查获视频,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军彩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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