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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滦南县城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祥和路路口东侧处时,与由南向北唐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员受伤、两车受损。公安交通警察依法处警时,发现被告人邢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带其到滦南县医院采集了血样,后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邢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现场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华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在滦南县***镇***村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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