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8********,汉族,初中,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道**小区,**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22时20分,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的小型轿车,行至潜山道宝巨生活超市门前路段时,与边某某驾驶的冀******小型轿车相碰,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邢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4.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综合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帆
检察官助理:程俊健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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