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村**组**号,现住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邢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3时01分左右,犯罪嫌疑人邢某某酒后驾驶苏CJ****(赣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扬州市邗江区沿春江路行驶至扬溧高速公路瓜州收费站入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犯罪嫌疑人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1mg/100ml。
被告人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
4. 抽血过程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邢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邢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邢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邢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东伟
检察官助理 刘姣姣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525048****;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邢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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