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满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镇**街**栋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邢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23时许,酒后驾驶辽E****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北江大街金山能源教育培训基地附近路段时,撞路边护栏,造成财产损失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邢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94.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司鉴所(2019)法毒(酒)鉴字第37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寒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