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31999********,汉族,小学文化,潍坊**科技有限公司装卸工,住潍坊**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宿舍,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镇**村**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本市槐荫区张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匡山小区中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0±4.1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户籍信息。2.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邢某某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珊珊
检察员: 张 磊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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