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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盘锦**水产有限公司**,住址:盘锦市大洼区**镇**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向海大道51km+700m大洼区公墓路段处时,与相对方向由北向南逆向行驶的司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邢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所送邢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93.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管大队认定,邢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证人司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确保安全,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旺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邢某某现在其住处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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