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煤矿**,户籍**山西省高平市三甲镇邢村河东区**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高平市龙司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河西镇福太瓷砖超市对面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姬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邢某某、姬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7.9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害人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邢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俊强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原籍 ,电话:15234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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