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饮酒后驾驶“苏******”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翔安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邢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公安机关调取、制作的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邢某某在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沙
检察官助理:吴昌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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