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93********,汉族,初中文化,平度市**厂职工,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镇**路**号,住平度市**庄小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7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住平度市**号楼**号**路**庄买菜时被石墩刮擦,为达到免费修车的目的将车放在周某某的平度市**厂维修。2019年2月19日,周某某(已起诉)驾驶鲁******号本田轿车并指使被告人邢某某驾驶鲁******号路虎揽运车,在平度市杭州路**村十字路口处故意相撞,制造虚假事故现场,骗取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35060元。
2、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邢某某在周某某和贾某某(已起诉)的指使下,驾驶鲁******号大众速腾轿车与孙某某驾驶的鲁******号力帆轿车,在平度市**镇**村故意相撞,制造虚假事故现场,骗取**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1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破案经过、保险公司车辆事故理赔资料、车辆事故法院判决资料、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供述:同案犯周某某、贾某某等人的供述;5.视听资料:审讯被告人邢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伙同他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立杰
检察官助理郭环环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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