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9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间,被告人邢某某在衡水市桃城区衡运驾校附近通过微信联系他人,购买了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并于2019年5月开始在武邑县**经销处工作,从事危险化学品车辆押运员工作,其在工作期间一直使用该伪造的证件,直至2020年8月4日13时许其在负责押运装载液氯、车牌号为鲁PE****的危险化学品车辆时被衡水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一本;
2.书证:发破案经过、移交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伪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辉
代理检察员:冯赫男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13083****。
2.公安卷一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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