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邢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82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暂住本市嘉定区**路**号**室。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邢某某在“Mua”网络直播平台开设账户进行直播。直播期间,邢某某添加平台观众个人微信号,通过微信发送淫秽视频文件的方式,吸引观众打赏虚拟礼物,并按照礼物的对应价值获利。经鉴定,被告人邢某某共计发送淫秽视频文件27个。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邢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申请鉴定物品清单、微信截图等书证、物证,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电子数据,证明被告人邢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的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等,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邢某某到案情况。
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洪 萍
检察官助理 史丽玲
2020年4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邢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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