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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某庄**镇**坊**村**坊村**号。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某庄寨镇纸坊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坊村**街路段,与行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邢某某驾车逃逸。经曹某交警队认定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死者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2月15日,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邢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证人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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