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984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镇**村**村,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路**号**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09时50分左右,被告人邢某某驾驶皖******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新安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漕冲路交口右转弯,遇被害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新安江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直行通过路口,重型自卸货车右侧碰撞碾压到电动自行车,致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邢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报警记录、赔偿协议及谅解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 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 现场勘查笔录。
5. 鉴定意见(被害人死因鉴定、涉案车辆相关检测、车速鉴定等)。
6. 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825650****)。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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