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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57 年** 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通州湾示范区**镇**村** 组。被告人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 年1月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2 月1 日18 :20左右,被告人邢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悬挂其他机动车号牌(苏F4****)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通州湾示范区平海公路13 公里350 米与如青线延伸段路口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疏于观察,未能确保安全。碰撞由南向北步行的被害人黄玉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黄玉高重伤二级。被告人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邢某某从医院逃逸。于2019年2月14日接到公安机关要求说明情况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肇事车辆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邢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前科劣迹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3. 证人陈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证言;

4. 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5.被告人邢某某供述;

6.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明知无牌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后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与被害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到位,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亮

202097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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