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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邢某某(曾用名邢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邹某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3时10分左右,被告人邢某某驾驶鲁******号轿车沿邹某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邹某市**街道办事处**村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与李某甲驾驶同向行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事故,致李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邹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及胸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邢某某驾车逃逸,同年7月5日到邹某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邢某某一方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一方39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邢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邹某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邢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慧芸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被取保候审,住邹某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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