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河北省石家庄市**小区**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山县**乡**村**小区**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邢某某、韩某甲、戎某某、韩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4日21时许,在中华北大街红星美凯龙影城四号门入口,邢某某因停车问题与保安发生口角,邢金龙、韩某甲、韩某乙、戎某某殴打保安刘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冀石鉴伤检字【2019】646号)伤情鉴定,刘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2.2018年11月20日晚上21时许,犯罪嫌疑人邢某某驾驶冀A*****机动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路苑东街处,被桥西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值96mg/ml,后对邢某某抽血检测,结果为115.67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韩某甲、戎某某、韩某乙故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邢某某、韩某甲、戎某某、韩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静香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在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
被告人戎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B区*-**。
被告人韩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小区**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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