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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陈某甲等3人诈骗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90********,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鄠邑区**乡**寺**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娟,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甲,别号马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0********,汉族,博士研究生在读,捕前系**大学教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栋**单元**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瑞国,甘肃润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别名陈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71********,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21日至8月26日临时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峰,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马某甲、陈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事实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间,邢某某、马某甲、陈某甲以投资互联网金融为由在陕西省西安市组建诈骗集团,邢某某、陈某甲出资入股,马某甲以电话资源、技术入股,诈骗集团通过网络购买被害人信息,租赁办公场地,招募大量社会人员,以公司模式组织、策划、领导、管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诈骗集团设总部和A、B、C三个市场部,总部设在西安市**路**大厦**座**室,由邢某某、马某甲、陈某甲、何某某(已不起诉)、卢某某(已不起诉)、王某甲(已不起诉)、李某甲(已不起诉)等人组成。各市场部设经理一名,负责策划、指挥、管理、指导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各市场部设客服一名,负责后台操控客户盈亏。各市场部下设若干小组,每小组设主管一名,负责管理、指导本小组人员实施诈骗活动。每小组有若干业务员,主要以微信、电话聊天等方式发展客户,辅助实施诈骗活动。

邢某某、马某甲、陈某甲负责组织、领导、管理诈骗集团各市场部的工作,其三人分工明确,邢某某统筹管理整个诈骗集团,马某甲负责管理市场A部、市场B部,陈某甲负责管理市场C部。何某某为总部租赁办公场地(**大厦**座**室)、购买办公座椅、交水电费、安装摄像头等,在邢某某的安排下在网上发布招募信息,并招聘了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甲、李某甲,负责其他日常的后勤服务等工作。财务人员卢某某、王某甲、李某甲为诈骗集团成员核算业绩提成、工资,支付现金工资,到银行取钱等。何某某、卢某某、王某甲、李某甲4人由邢某某直接管理,按月支付固定工资。

诈骗集团利用邢某某等人事先在网上购买的诈骗软件、支付二维码,马某甲提供的电话资源信息等,由邢某某、马某甲、陈某甲将电话资源信息等提供给市场部经理、主管等人,由市场部经理、主管指导业务员利用微信搜索,从中筛选中年女性添加为微信好友后,根据诈骗集团事先拟定的诈骗话术,以做“进出口贸易”、“医疗器材”等成功男士的虚假身份和对方聊天发展朋友、情人关系,并在朋友圈发自己投资“玉石”等理财产品或旅游的虚假信息,主管、经理随时跟进指导业务员聊天,在取得对方信任后,业务员将其发展对象的相关情况向主管、经理汇报,由业务员、主管或经理向对方推荐投资“玉石”、“外汇”的微信公众号,引诱被害人注册账户并通过手机扫描诈骗集团事先准备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转账“入金”,骗对方进行“理财投资”,充值的最低金额为4999元,充值后教对方买“玉石”、“外汇”的涨跌。之后主管、经理指使市场部客服人员通过后台操控,先让对方赚取小额利润,继续由业务员跟进聊天,以此诱导被害人继续向该平台大量充值资金,最后根据市场部经理和各小组主管的诈骗计划,在后台操控涨跌,使被害人投资亏损。客服人员将诈骗平台系统的充值数据通过市场部经理上报给公司总部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据此核算提成、奖金,计算工资后交各市场部经理核对,市场部经理核对后由邢某某审核通过,直接向业务员、主管、经理发放现金工资。诈骗集团将被害人充值的钱通过第三方平台转至业务员办理的银行卡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钱。骗取的钱按比例给业务员、主管、经理提成、支付工资,其中业务员按照被害人投资金额2万以下10%,2万以上20%的标准提成,主管按照该小组收入10%的标准提成,经理按照市场部总收入10%的标准提成,剩余的钱由邢某某、马某甲、陈某甲分配。诈骗集团共涉及诈骗金额6601178元。

    诈骗集团市场A部设在西安市雁塔区**大厦**座**室,由李某乙担任经理,马某甲负责管理诈骗集团市场A部,诈骗集团市场A部共31人。下设客服人员余某某和5个小组。第一组主管方某甲,业务员方某乙、储某甲、孙某甲、王某乙。第二组主管刘某甲,业务员方某丙、叶某某、胡某甲、任某某、储某乙、孟某某。第三组主管陈某丙,业务员刘某乙、查某某、帅某某、邵某某、李某丙。第四组主管马某丙,业务员赵某甲、罗某某、贺某某。第五组主管秦某甲,业务员汪某某、牛某某、胡某乙。诈骗集团A市场部共诈骗被害人52名,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2504090.5元。

    诈骗集团市场B部设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大厦**室,由鲁某甲担任经理,马某甲负责管理诈骗集团市场B部,诈骗集团市场B部共31人。刘某丙担任该市场部客服。第一组主管孙某乙,业务员齐某某、杨某甲。第二组主管习某某,业务员李某丁、李某戊、杨某乙、江某某、岳某某。第三组主管刘某丁,业务员孙某丙、刘某戊、田某某。第四组主管黄某甲,业务员毛某某、王某丙、黄某乙。第五组主管陈某丁,业务员郭某甲、刘某己、陈某戊、庞某某。第六组主管宋某某,业务员鲁某乙、毕某某。诈骗集团B市场部共诈骗34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2225110.73元。

诈骗集团市场C部设在西安市雁塔区**大厦**座**室,由娄某甲担任经理,陈某甲负责管理诈骗集团市场C部。程某某担任客服人员,市场C部下设4个小组,有4个主管和15个业务员。第一组主管赵某乙,业务员胡某丙、畅某某、张某甲、季某某、寇某某。第二组主管蒲某某,业务员彭某某、王某丁、张某乙。第三组主管李某己,业务员娄某乙、刁某某、王某戊、张某丙。第四组主管原某某,业务员孙某丁、崔某某、韩某某。诈骗集团市场C部共诈骗53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1871976元。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事实

  2019年为注册成立公司,被告人马某甲在互联网上联系办理假证的人,为自己伪造姓名“马某乙”的**大学本科毕业证、学位证,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博士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共六本和一张姓名“马某乙”的居民身份证。

    被告人马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等;2.书证:玉石诈骗后台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工资提成表、租赁合同、户籍证明等;3.证人郭某乙、赵某丙、王某己、钱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韦某某、南某某、黄某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邢某某、马某甲、陈某甲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李某乙、鲁某甲、娄某甲、何某某、卢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等人的供述;6.现场勘验、搜查、检查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勘验报告、电子数据检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马某甲、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欺骗被害人投资“玉石”等买涨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书(**大学)等,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邢某某、马某甲、陈某甲在诈骗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邢某某属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马某甲、陈某甲属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马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甲、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婵娟

                                                               检察官助理:赵德云

                                                                  2020年64

附:

  1.被告人邢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款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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