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并小检公刑诉〔2016〕448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281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2005年底至2011年11月任太原是小店区**社区主任。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巷**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社区**巷**号,2016年3月9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2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山西省太谷县人,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村**队**号**,住太原市小店区**村**组**号楼**层**号。2016年3月9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曾用名陈某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9********483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山西省沁县人,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单元**,现住户籍所在地,2016年3月9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山西省重点工程“**”在修建过程中,需征收太原市小店区**居委会土地,并对征收的土地及相关单位广告牌等地上附着物做出补偿。本市小店区**居委会协助太原市**投资中心、社会事务管理处安排处理上述广告牌的拆迁及补偿工作。2010年10月25日,太原市**社会事务管理处将广告牌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802500元付至太原市小店区**居委会账户。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二人得知**社区有广告牌拆迁补偿款收入后,先后找到时任**居委会主任的犯罪被告人邢某某,与其商量挪用补偿款。2011年1月24日,邢某某将该款统一转至太原市小店区**广告有限公司后,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代政府向太原市领先**公司发放的人民币32万元拆迁补偿款,于2011年2月初分次从**公司提取现金,挪用公款人民币20万元给陈某甲使用,挪用公款人民币12万元给陈某乙使用。
2015年12月15日,邢某某从陈某甲、陈某乙处收回被挪用款项后将32万元发放至太原市领先大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作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32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分别与邢某某共谋,其中,陈某甲参与挪用公款人民币20万元,陈某乙参与挪用公款人民币12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三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锦萍
2016年6月23日
附:1.本案侦查卷贰册。
2.被告人联系方式:邢某某:1583406****,陈某甲:1393435****,陈某乙:1873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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