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武清区**村**园**栋**号(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金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被告人邢某某在明知自己不符贷款条件,且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金某某使用个人征信、公积金材料、单位收入证明等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天津市滨海**村镇银行开发区支行贷款10万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邢某某、金某某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银行卡查询明细等书证材料;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邢某某、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邢某某、金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均系从犯,同时,邢某某具有立功情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故建议对邢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间量刑,并处罚金;对金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金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换押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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