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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金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德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乡**街,现住址为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路**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陵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8月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乳名“**”,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路**号**号,现租住于德州市陵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8日被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路**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8日被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金某某、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4月份以来,德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为德州市陵城区**小区的承建方**建筑公司供应混凝土。因货款纠纷,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和于某某(另案处理)于2014年11月13日14时许,在**工地,持砍刀、砖头、方向盘锁等物品,打砸停放在工地门口及**处运送混凝土的商砼车辆,经鉴定,商砼罐车被砸物品损失总价值人民币7564元。

2014年11月18日,德州**混凝土有限公司已赔偿被砸商砼车辆的车主。

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邢某某主动到陵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主动到陵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金某某经口头传唤到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打砸车辆的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金某某、徐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金某某、徐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莉

检察官助理:宋冬芳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陵城区**路**号内**号其住所,联系方式:1895346****;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陵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其住所,联系方式:1386928****;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陵城区**路**号内**号其住所,联系方式:1835436****;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陵城区**乡**村**号其住所,联系方式:15335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共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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